欧洲治理体系中欧盟理事会权力的嬗变
基本信息
书号: 4360 ISBN: 978-7-310-04360-6
主编: 杨娜 版次: 1
开本: 32 装订: 平装
字数: 234000 页数: 265
出版日期: 2013-12-1    
定价: 24.00    
详细描述 内容简介

欧洲治理体系中欧盟理事会权力的嬗变

基本信息

书号:

4360

ISBN:

978-7-310-04360-6

主编:

杨娜

版次:

1

开本:

32

装订:

平装

字数:

234000

页数:

265

出版日期:

2013-12-1

定价:

24.00

详细描述内容简介

本书在内容上,除引言外,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欧盟理事会权力嬗变的理论基础、欧共体理事会权力的兴起(20世纪50年代至1966年)、欧共体理事会权力受到挑战(1967-1985)、欧盟理事会权力遭遇挫折(1986-1999年)、欧盟理事会权力的新发展(2000年至今)、欧盟理事会权力嬗变的表现与原因、从《里斯本条约》的制度变革探析欧盟理事会的权力发展。最终得出结论:欧盟理事会权力的变迁体现了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之间的博弈。国际关系理论在欧洲一体化研究中分为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两个派别。在一体化初期,两个派别的争论体现为现实主义与新功能主义的论战。随着理论的不断完善与演进,两个阵营内部又各自分化出新的分支,如自由政府间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等。两个理论阵营的根本区别体现在对一体化进程中主要行为体的认定、对欧盟超国家制度的看法以及对一体化推动力的判断等方面。首先,对一体化的主要行为体是成员国还是超国家机构的认定,区分了政府间主义理论与超国家主义理论。政府间主义理论的根本主张是,成员国是决定一体化方向和速度的主要行为体,代表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是主要决策机构,超国家机构发挥次要作用;而超国家主义理论认为,超国家机构(主要是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是参与一体化的主要行为体,一体化的重大决策主要由超国家机构作出。其次,政府间主义理论视欧盟制度结构为因变量,是条约谈判讨价还价的产物。制度是由民族国家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创建的,因此制度反映了创建者尤其是强有力的大国的意图。欧共体自建立以来的制度变革都是成员国精心设计、有意为之,目的都是为其自身利益服务。超国家主义者将欧盟制度看作行为体,而非因变量: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议会都承担着影响欧洲一体化方向的责任。制度是由国家创立的,但是它会逐渐摆脱国家的控制,不断自我强化;制度还可以制约行为体,并产生“不能预料的后果”。由于社会进程的复杂性,行为体没有能力预测长期后果,即使发现制度发展偏离了原来的设计初衷,也只能从边缘进行纠正。成员国当然希望代表自身利益的欧盟理事会一直是欧盟最主要的决策机构,抑制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权力的扩张。但是在单一市场建立以及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采用全体一致表决机制的欧盟理事会陷入决策僵局,只得通过制度改革全面推广有效多数表决机制(QMV),委员会的权力借此机会得以巩固和扩大,这些都是成员国不希望看到的。再次,在推动欧洲一体化不断前进的动力方面,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的看法也不相同。政府间主义者从来不认为民族国家会随着欧盟超国家机制的加强而被削弱,他们认为民族国家让渡部分主权给超国家机构,是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获得不断再生的能力,归根结底都是国家利益驱使的。欧盟超国家机构能够为政府提供制度和信息支持,有助于政府削弱国内议会的控制并应对国内强势利益集团的压力。在超国家主义者看来,权威从民族国家到欧盟的转移过程是功能性的。他们认为,成员国在一些政策领域将部分权力让渡给超国家机构而非交由采用全体一致在理事会进行决策,其根本目的是利用超国家机构的优势,且共同政策的推行从长远看也必定是收益大于成本。超国家主义者强调随着跨国活动的扩展,超国家机构将会完全取代成员国政府的功能,理事会的决策权最终也将被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超国家机构所取得。

根据重大历史事件或条约改革的历史发展,欧盟理事会权力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权力确立并发展;第二阶段权力受到挑战;第三阶段权力遭遇前所未有的挫折;第四阶段借欧盟扩大时机收回部分权力。在每个阶段,可以用政治、经济主要动力以及个人、个别国家、机制结构等因素综合考量权力的变化。本书在每个阶段都通过案例研究说明了理事会权力的变化,并以共同农业政策作为关键案例保证案例研究的连贯性。选取农业政策作为关键案例的原因在于,它是欧盟最重要的共同政策之一,涉及各个成员国的核心经济利益,对于每个国家都至关重要。从这项政策制定以来,理事会就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后来委员会也加入到共同农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从农业政策的发展中也能够看出欧盟主要机构之间的关系变化。

第一阶段是欧共体发展的初始阶段,各项政策或重大事件都反映出一体化的不成熟。共同农业政策与“空椅子危机”体现了欧共体创始国尤其是法、德两国的主导作用。它们对欧共体的态度不仅决定了欧共体的发展方向,还决定了共同体机制的设置与权力分配。在这一阶段,由于法国坚持欧共体的政府间属性,全体一致表决机制成为理事会的主要投票方式,委员会只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第二阶段里理事会决策出现僵持局面,由于“卢森堡妥协”全体一致决策方式的垄断,导致理事会内部决策效率低下。这一阶段的两个案例——共同农业政策与共同渔业政策的背景相似,但决策方式完全不同。共同农业政策在欧共体理事会内部采用全体一致表决,各成员国只关注短期收益,虽然仍由理事会主导决策,但决策效率低下;而共同渔业政策则因为使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决策效率相对较高。在两项政策中,欧共体委员会在共同渔业政策方面的作用表现得更为突出。背景相似且联系密切的两项政策,决策过程差异巨大。欧盟扩大和经济利益的驱使是共同渔业政策发展的推动力。虽然共同农业政策与共同渔业政策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成员国不予配合的问题。第三阶段,在全球经济危机和发展共同市场的背景下,《单一欧洲法案》确立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法律地位,提高了理事会的决策能力;《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颁布了共同决策程序,赋予了欧洲议会立法权;《阿姆斯特丹条约》对前两个条约进行了巩固与扩展。欧洲议会的立法权与委员会的提案权相配合,超国家机构的权力达到顶峰。在这一阶段的两个案例——共同农业政策和通信法令的决策,委员会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前者是成员国被动失去相关决策权力,后者则是成员国主动授权。最后一个阶段是欧盟扩大与深化并行的时期,东扩是条约改革和机构关系变化的强动力。由于新入盟国家与老成员国差距巨大且欧盟深化渗透到国家关注的核心领域,成员国倾向政府间管理方式,有意收回原来赋予超国家机构的部分权力,增强欧盟的政府间属性。共同农业政策和环境政策都是受欧盟东扩影响较大的领域。共同农业政策与这一阶段的大趋势相符,退回到全体一致决策的机制;而环境政策正好相反,不仅采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决策,而且超国家机构的影响较大。

在理事会权力变化的第一、四阶段,政治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这也是事关国家生存的核心利益。成员国掌握欧盟(欧共体)重大决策的主导权。而在第二、三阶段,欧洲各国普遍恢复国力,政治安全的威胁不再突出,经济危机的压力与建立单一市场共同发展经济的动力成为重点。由于欧共体机制在技术领域的优势以及跨国交易增加的需要,超国家机构的地位上升。但政治安全始终都是国家制定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国家甚至可以为了维护政治安全而牺牲经济利益(如“空椅子危机”其他五国在农业问题上对法国的让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一体化逐渐发展,制度愈加完善,其作用不可回避。无论是自由政府间主义理论还是新制度主义理论都不会忽视制度的作用。自由政府间主义理论达到顶峰的时期正是理事会权力变化的第三阶段。这一理论提出,经济利益是国家首要考虑的偏好;与传统现实主义观点相似,自由政府间主义理论也认为国家之间讨价还价谈判的结果由国家的相对实力决定。在国内偏好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各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妥协与斗争,因此不能将国家简单地看作单一行为体。尤其是在一些领域,利益集团还突破国内界限形成跨国联盟,联盟之间存在分歧,影响共同体决策。地缘政治是欧盟东扩的重要考虑,也是自由政府间主义理论不可回避的因素。东扩发生之后出现的经济、社会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如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欧盟的扩大与深化就有前功尽弃的风险。成员国尤其是老成员国中的大国愈加关注东扩后共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超国家制度的影响力随着一体化的发展逐渐增加。在欧共体建立初期,成员国设立超国家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自身利益服务,以及以超国家制度为桥梁推动国家之间的合作。新功能主义理论家的最初设想是美好的。但在实践中,超国家制度的影响力与成员国的实力相比差距甚远。随着成员国签署各项条约与颁布法令,政策制定与执行日益“有法可依”,超国家机构逐步摆脱原来的附属地位,成员国不能“肆无忌惮”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在通常情况下,成员国的行为都要遵循制度的规定。只有这样,一体化进程才能获得动力,不断前进。但不可否认的是,超国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成员国之间讨价还价的产物,成员国可以通过颁布新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的方式,在一体化偏离自身设想太远的情况下逐渐予以纠正。近年来,新制度主义理论将关注的重点从谁主导一体化转向欧盟日常决策及欧盟超国家、国家、次国家层面的互动与分工,避开了谁是一体化主要行为体的争论,着力探讨欧盟如何决策更有效。

总之,代表不同利益的欧盟机构通过决策机制联系起来进行讨价还价与妥协,最终实现制定和执行欧盟共同政策的目的,共同推动一体化的发展。但由于各机构代表不同利益,在决策过程中矛盾与竞争必然不可避免。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是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政策领域,三个机构之间关系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在欧洲一体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力量强弱不同。在经历了《欧盟宪法条约》的挫折之后,《里斯本条约》终于获得各成员国的认可,成为指导欧盟未来发展的新方针。《里斯本条约》以保持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力量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为原则,仍然是成员国与欧盟超国家机构进行权力划分的产物。从该条约的内容看,欧盟设置了代表超国家形象的“主席”,但事实上主要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的权力被削弱了,欧洲议会虽然具有与欧盟理事会同等的立法权,但欧盟立法与决策越来越侧重于反映几个大国的意志。